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
一、項目事項名稱
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
二、項目事項編號
Q01077
三、主辦部門
公安局
四、審批依據與收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五、申報條件
1.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2. 香港同胞、澳門同胞、臺灣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并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五、審批程序
窗口受理審核→采集人像信息(上傳省廳制證)→戶口所屬分局取證
六、申請材料目錄
1. 《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2. 居民戶口簿
3. 領取新證時,交回原證
申領人本人因長期在國外或外省市工作、臥病行動不便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的,可委托其家人或親屬代為辦理。具體手續:代辦人需持申領人書面委托書(委托書內容應涵蓋辦證原因,申辦證件種類,與代辦人的關系,代辦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申領人的親筆簽名,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申領人《居民戶口簿》、存有申請人“二代證”標準彩色照片的光盤、申領人第一代《居民身份證》,代辦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七、承諾時限
30個工作日
八、收費標準
20元(公安局)
九、數量限制
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