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項目事項名稱: | 收養子女落戶 |
| 項目事項編號: | J01025 |
| 主辦部門: | 公安局 |
| 項目類型: | |
| 審批依據與收費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4條,第6條,第7條,第9條中的規定 |
| 申報條件: |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
| 審批程序: | 窗口辦理 |
| 申請材料目錄: | 《居民落戶審批表》 《居民戶口簿》 《居民身份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證件 |
| 承諾時限: | 即辦 |
| 收費標準: | 0元(公安局) |
| 數量限制: | 無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