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娛樂場所的設立和變更審批
(一)審批名稱:
《娛樂經營許可證》
(二)審批依據:
1、《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二條。
2、《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六條。
(三)審批條件:
(1)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2)投資人、(擬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無《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第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四)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第五十二條 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的,其投資人員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或者撤銷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2年內被處以3次警告或者罰款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2年內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3)不得設立在《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六條所列地點;
A.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內;
B.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
C.居民住宅區;
D.教育法規定的中小學校周圍;
E.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院周圍;
F.各級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政治協商會議機關、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機關、各級民主黨派機關周圍;
G.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H.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含地下一層);
I.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與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距離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4)具有符合標準的經營場所及配套設施;
(5)消費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積不得低于1.5平方米;
(6)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隔斷,并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包廂、包間的門不得有內鎖裝置。
(7)有必要的照明設備和停電應急措施;
(8)場所建筑結構安全合理,已取得《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9)衛生、通風等設備符合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10)場所邊界噪聲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11)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四)審批材料:
(1)娛樂場所《娛樂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原件;
(2)企業章程原件或復印件;
(3)娛樂場所投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4)申請設立娛樂場所聲明書原件;
(5)申請項目所在地方位圖原件;
(6)營業場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圖原件;
(7)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復印件;
(8)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環境噪聲監測部門出具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測試報告》復印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或復印件)或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10)經營場所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應由產權人簽名或蓋章)及房屋租賃合同原件或復印件和出租人的房地產權證復印件(應由產權人簽名或蓋章);
(11)實行俱樂部會員制的還應當提供俱樂部章程和會員卡等有關材料原件。
(12)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為合法出版物的聲明。
(注: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應當提供原件以供核對。)
(五)公示:
按照文化部的要求,對符合現場勘察的公眾聚集文化娛樂場所,在審批機關辦公地點、娛樂場所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對于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要求的,組織聽證,制作《聽證筆錄》,無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出具《情況記錄》。
(六)審批程序:
受理→現場勘察→審核→批準→辦結。
(七)審批時限:
20個工作日。